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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本系教師
評審相關事項,依據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
設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設置委員六至十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系主任。
二、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專任教授推選五至九人,任期一年,連
選得連任。 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者,不得再擔任之。
如本系教授人數未達十人時,則由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
講學或留職停薪及擔任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外之全體教授擔任之。
如本系專任教授人數未達六人,得由系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
授或本系副教授擔任委員,但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
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第三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
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及停聘等事項。
三、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事項,及有關規定須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之事項。
第五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應依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辦
法,經本會審查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另
訂之。
本系教師之升等,應依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向院教
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
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
過。
本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
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七條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
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
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
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
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本會委員擔任兩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
並只得於前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師評審委員
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投票。但該審議案須該委員說明者,
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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