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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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主任推選辦法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主任須為專任教授或具有教授資格。 第三條 系主任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四條 系主任於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經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本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理學院院長於一個月內召開系務會議,並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理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第五條 1﹑系主任於第一任屆滿前四個月,若有連任之意願,應由全體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投票;獲得應投票人數半數以上的同意,得以連任。若未獲得連任同意,則依下款進行系主任推選工作。 第六條 系主任候選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八條 1、推選委員會公開徵求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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