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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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組織規程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系務會議修訂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 為強化行政組織,以推動教學、研究及推廣教育,特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系設系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對外代表本系。其產生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 本系設系務會議為本系最高決策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一 本會議由全體教師、助教組成之。行政人員及學生代表得應系主任 之邀請列席報告或說明。 二 本會議於每學期由系主任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得經全體代表三分 之一之聯署,召開臨時系務會議。 三 本會議之職掌如左: 1 審議本系重要規程。 2 審議系務發展計劃。 3 推選本會議所設各委員會之委員。 四 本會議設下列各委員會: 1 教師評審委員會。 2 課程委員會。 3 圖書委員會。 4 儀器委員會。 各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四條 系務會議開會時,非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之教師出席不得 開議,且各建議案需經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始可做成 決議。而其所設各委員會之各項會議,則需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 及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始可作成決議。系務會議及各委員會會議之 各決議案均應做成會議記錄並通告全體教師。若有異議得依第三條第 二款之規定於一週內要求召開臨時系務會議;並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含)以上反對,該決議案始屬無效。 第五條 本規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