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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停車空間廢棄車輛處理原則 Directions for Dealing With Discarded Vehicles on Campus Parking Spaces of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
98年5月26日97學年度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105年4月18日104學年度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4月18日105學年度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5月17日107學年度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1月8日111學年度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清除處理校園停車空間廢棄車輛,維護校園景觀及道路暢通,依本校車輛行駛校區管制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訂定本廢棄車輛處理原則。 二、汽、機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原則所稱之廢棄車輛: 三、本校廢棄車輛之查報、認定、管制告發單之張貼、移置、保管及清除作業,汽、機車部分由總務處事務組、秘書室駐衛警察隊辦理,腳踏車部分由軍訓室辦理。經本校認定為廢棄車輛,且張貼管制告發單後,逾二週仍未移動時,本校得移置於校區指定場所,並公告領回。公告一個月後,未領回之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除之。 四、車禍事故車輛,除須檢驗、鑑定、或存證者外,應由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者,依前點規定辦理。 五、廢棄汽、機車有車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時,由總務處事務組函知公路監理機關,協助轉知車輛所有人依本校公告清理期限辦理。 六、秘書室駐衛警察隊及各停車空間管理單位,應協助查報、勘查及認定其管轄區域內疑似廢棄車輛。 七、廢棄車輛於執行移置過程時,如有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經查證屬實者,應再令其期限清理,逾期未清理者,由秘書室駐衛警察隊移置指定場所存放。 八、廢棄車輛執行移置所發生之相關費用,由校部經費支應,在移置過程中,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時,車輛所有人應繳交車輛移置費用。 九、廢棄車輛移置收費基準如下: 十、本原則經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