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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停車空間廢棄車輛處理原則
Directions for Dealing With Discarded Vehicles on Campus Parking Spaces of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98年5月26日97學年度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105年4月18日104學年度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4月18日105學年度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5月17日107學年度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1月8日111學年度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清除處理校園停車空間廢棄車輛,維護校園景觀及道路暢通,依本校車輛行駛校區管制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訂定本廢棄車輛處理原則。

二、汽、機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原則所稱之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輛髒污、鏽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腳踏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原則所稱之廢棄車輛:
(一)無把手或騎乘坐墊。
(二)兩輪缺一或輪胎破損嚴重。
(三)鏈條斷裂且鏽蝕嚴重。
(四)其他依外觀認定為不堪使用。

三、本校廢棄車輛之查報、認定、管制告發單之張貼、移置、保管及清除作業,汽、機車部分由總務處事務組、秘書室駐衛警察隊辦理,腳踏車部分由軍訓室辦理。經本校認定為廢棄車輛,且張貼管制告發單後,逾二週仍未移動時,本校得移置於校區指定場所,並公告領回。公告一個月後,未領回之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除之。

四、車禍事故車輛,除須檢驗、鑑定、或存證者外,應由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者,依前點規定辦理。

五、廢棄汽、機車有車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時,由總務處事務組函知公路監理機關,協助轉知車輛所有人依本校公告清理期限辦理。

六、秘書室駐衛警察隊及各停車空間管理單位,應協助查報、勘查及認定其管轄區域內疑似廢棄車輛。

七、廢棄車輛於執行移置過程時,如有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經查證屬實者,應再令其期限清理,逾期未清理者,由秘書室駐衛警察隊移置指定場所存放。

八、廢棄車輛執行移置所發生之相關費用,由校部經費支應,在移置過程中,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時,車輛所有人應繳交車輛移置費用。

九、廢棄車輛移置收費基準如下:
(一)腳踏車每輛次新臺幣(下同)五十元。
(二)機車每輛次二百元。
(三)汽車每輛次一千元。

十、本原則經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