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80 年 6 月 26 日院務會議通過

85 年 6 月 17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0 年 6 月 18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 年 5 月 30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1 月 24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6 月 29 日 95 學年度第 5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11 月 21 日 97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6 月 14 日 100 學年度第 4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遇

104 年 11 月 3 日 104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 11 月 17 日 109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 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設置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設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 或遇有迴避情形時,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院務會議自本院未兼任系所主管之專任 教授中推選十二位委員組成,各系所(一系多所運作 之系所以同系所計算)至少有委員一名,至多有委員 二名,任期二年。

無符合教授資格條件之系所,由該系所系所務會議推舉院 內其他系所專任教授 1 人為該系所推選委員候選人,當選 後代表該系所行使委員職權。 推選委員每年至少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已同時擔任系、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 之。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進修研究或留職停 薪,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 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 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教師升等初審未通過者之申復。申復辦法另訂之。

四、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五、專任教師之講學、研究、進修、休假、延長服務、借 調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悉依本校教師 聘任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辦理 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評會推薦。本院教師聘任複審辦 法另訂之。

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停權等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 而系所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時,本會得 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系所代表列席 說明。

系所教評會因故無法決議時,經校方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 為之,逾期仍未為決議者,得由院長陳請校長同意後,由 本會代為議決。

教師之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 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評會推 薦。本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另訂之。

教師之解聘、停聘應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審查通過後送 本會複審,通過後再提本校教評會審查。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不得 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決議(有應行 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視事實之需 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 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 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 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 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

本會委員如有擔任兩級以上之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 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 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 該審議案如須該委員說明時,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有關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 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