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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院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83 年 6 月 14 日院務會議通過

96 年 1 月 24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 月 18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本院院務發展,落實院務發展目標,注重事前之效益評估以及事後之

       績效考核,促進計畫作業發揮預期的功能,特設院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副院長、各學系主任及各所所長。

      (二)推選委員:共五人,由各學系就院務會議代表中推選一人,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擔任。

四、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劃。

        (二)學系、研究所及重要附設單位之設立、變更、停辦。

        (三)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四)與外校之院際學術合作事項。

        (五)科技整合計畫有關事項。

        (六)有關本院及各系之建教案合作與推廣教育案。

        (七)其他有關院務發展事項。

五、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當然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委託職務代理人代理外,推選委員得以書面委託同系所專任教

       師代理出席。

       本會委員在任期中因故無法或不能擔任委員職務時,由院通知原推選系所推舉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

        限。

七、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八、本會開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人員列席。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