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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院務會議規則

86 年 11 月 20 日院務發展委員會通過

87 年 1 月 15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1 月 24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 月 18 日 104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訂定管理學院院務會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院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會議主席)、副院長、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

      二、推選委員:各學系系務會議推選教師四位、各研究所所務會議推選教師一位。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三條 院務會議得視事實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本院非編制單位主管。

      二、本院教師擔任校一級單位主管。

      三、編制職員、助教、工友、研究生代表、大學部學生代表。

      四、其他相關人員。

 第四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主席,院長及副院長均未能出

            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經院務會議應出席委員五分之一以上要求召開臨時會議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因故無法召開時,得由提

            議人簽請校長核可後召開之。

第五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各委員會組織規則及重要章則。

      三、各學系、研究所及其他單位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推選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候選委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五、推選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本院職員考績(核)審查小組委員。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八、其他院內重要事項。重要事項之認定,由院務會議議決之。

第六條 院務會議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開會,非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同意不得決議。

            前項應出席代表人數,以本會全體委員總額減除因公假、差假、上課或因病請假,且未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之委員

            人數計算之。

第七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除當然委員得委託其職務代理人出席外,推選委員得書面委託同系所非本

            會委員之教師代理出席,受委託代理者每位以代理一位委員為限,並享有委員之權利及義務。

            委員在任期中因故無法或不能擔任委員職務時,由院通知原推選系所推舉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

            限。

第八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