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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聘僱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Directions for Contracted Employees Applying for Pay Rate Promotions According to Their Former Service Seniority

88年09月08日第473次主管會報通過

90年06月27日第51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5年04月19日第616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6年07月11日第639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7年02月13日第650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9年03月03日第686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1年08月08日第730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9年10月21日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組織調整

112年11月22日第22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聘僱人員(校聘人員、專案工作人員)可採計提敘薪級之曾任年資如下:

(一) 曾在國內之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大專校院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機構擔任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職務之年資。

(二) 曾在國外之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國際知名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擔任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職務之年資。

(三) 曾在國內外具有規模之民營機構,擔任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職務之年資。前項第三款所稱「具有規模之民營機構」 為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其實收資本額新臺幣肆仟萬元以上或年營業額達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以上者;或其病床在一百張以上,且符合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綜合醫院之設置標準者。

二、 採計年資提敘薪級規定:

(一)曾任年資經用人單位審定合於採計提敘薪級者得前後併計,併計後不足一年之畸零月數不予採計。

(二) 提敘年資在用人單位經費許可情形下,得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酌予提敘薪級,每滿一年最多提敘一級。但校聘人員進用資格標準表第四序列以下人員至多提敘六級,第三序列以上人員至多提敘十級。

(三)由本校附設醫院、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成杏醫學文教基金會轉任至本校或由他機關轉任至本校執行同一計畫案之專案工作人員,其銜接未中斷之年資得保留,並與其後在本校之任職年資併計。

三、 本原則所稱「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除計畫項下專案工作人員由主持人認定外,由用人單位依下列要件認定之:

(一) 原任職務為專任,性質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且等級相當,其工作經驗確為現職工作所需者。

(二) 原任職務與擬任職務等級是否相當,應就其原任職務與擬任職務需具之學歷、資格條件及所支薪資認定之。

( 三) 職前年資經用人單位同意採計提敘薪級,但原任職務離職時所支薪資未達擬任職務第一級標準者,每滿二年提敘薪級一級。

四、 曾任之機關(構) 非屬本原則第一點規定者,如其所具有之特殊才能或表現傑出之工作經驗確實為擬任工作所需者, 且該機關(構)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每一職務確逾六個月以上,經本校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該年資每滿二年得提敘薪級一級,至多提敘五級。

五、 聘僱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者,自聘僱案奉核定到職起薪之日生效,如未檢齊得採計年資提敘薪級之有效證明文件,而於到職起薪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齊者,得追溯自到職起薪之日提敘生效,超過一個月者,自補齊證件並奉核定之日提敘生效。

六、 本校校聘人員或專案工作人員採計年資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 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審核表。

(二) 學歷(如畢業證書等)、經歷(如服務或離職證明書等)及薪資所得證明文件;曾任具有規模民營機構者,另檢附公司實收資本額或營業額證明文件。

(三) 國外學、經歷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構驗證,如該項驗證有困難時,得採認由原任職機關(構)、學校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署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文件應附中文譯本。

七、 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有疑義時,由人事室提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會議審議。

八、 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原則 112 年 11 月 2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之規定,自 113 年 1 月 1 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