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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5.09.20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98.01.12  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3.30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設置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設委員六至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二)   推選委員︰由所務會議自本所專任教授推選五至六人為委員。如本所專任教授人數未達六位,得由所務會議自校內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所副教授擔任委員,惟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等事項。

(二)  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  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  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所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五、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由所教評會依本會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本所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另訂之。

 

六、教師之升等,由本會依本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

 

七、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本所教評會依本所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九、本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十、本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

 

十一、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有關辦法辦理。

 

十二、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