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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微生物及免疫學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微生物及免疫學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84.06.26所務會議通過 97.10.07所務會議修訂 97.12.09所務會議修訂 103.07.22所務會議修訂 103.11.04所務會議修訂 一、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之。 二、本所應於所長出缺或任期屆滿四個月前組成所長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推選作業,該委員會於所長人選聘任後解散。 三、推選委員會委員七人,其中院長指派兩人,其餘由所務會議推薦產生;委員中所外委員至少一人,副教授以上至少四人。若受推薦人數超過應有名額,則由本所所務會議成員進行同意票選,採無記名限制連計(一半,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方式投票產生。委員無法參與推選工作時,應於推選工作開始前聲明並依得票多寡遞補。 四、第三條的推選工作由本所所長召開第一次推選會議。之後由推選委員會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並依本辦法召開會議進行推選工作,於所長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向院長推薦所長候選人一至二人,呈請院長同意後轉請校長擇聘。只推選一人者,如未獲同意,應重新推選,但以一次為限。 五、所長候選人之資格應符合下列二者之一: (一) 具有國內外醫學院教授資格者。 (二) 具有本所專任副教授資格者。 六、推選作業原則: (一)所長候選人需經公開徵求並經本所專任教師二人(含)以上推薦。 (二)所長候選人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所未來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送召集人,交各委員傳閱。召集人得舉辦面談,並就所內同仁提出的問題,要求候選人答覆。 (三)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贊成,不得做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 七、所長任期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位及本所推選出教師三位,共五位,組成評估委員會,並互推一位為召集人。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續任,若經全部委員半數(含)以上同意續任則連任之;若不同意續任,則重新辦理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八、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全所教師半數(含)以上連署提案,經全所教師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議決通過,報請院長轉呈校長核定後,解除其主管職務,再依本辦法重新推舉所長。 九、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所內職員擔任。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