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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第一條  本所為辦理所長推選有關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應於所長出缺或任期屆滿至少五個月前組成「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所長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推選事宜,該委員會於所長人選產生後解散。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由委員七人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ㄧ。院長聘請二位,另由所內教師推薦五位委員,惟候選人不得擔任委員。推選委員由本所以無記名限制連記(一半,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票選方式產生。推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推選工作時,應於推選工作開始前聲明,並依得票多寡遞補。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第四條  所長候選人應具細胞生物學或解剖學專長之副教授以上資格。本所所長亦同時擔任醫學系解剖學科科主任之職務。

第五條  推選作業原則:

一  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候選人,接受推薦人選,在徵詢被推選人意願後,就下列各項條件初選候選人:

(一) 教育理念與學術成就。

(二) 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三) 服務表現及績效。

(四) 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二  於所長任期屆滿至少一個月前推選最佳一至二位人選,報請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之。

三  推選委員會若經三次投票無法產生二位人選,得只推選一人,此人選如未獲院長呈請校長同意聘任,應重新推選,但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所長候選人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所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送請推選委員會參考。委員會可邀請候選人面談,並向全所教師徵求書面意見。

第七條  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贊成,始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

第八條  所長任期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位及本所推選出教師三位,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所長續任,若全部委員的半數(含)同意續任則連任,若不同意續任則重新辦理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第九條  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不適任者,由全體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以解除所長職務。

第十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所內職員擔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詳盡規定之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