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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
94.5.10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4.5.27 經校核備通過 96.1.03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0.15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1.19經校核備通過 100.10.5ㄧ○○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10.31經校核備通過 102.1.14ㄧ○一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4.22ㄧ○一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5.01經校核備通過 112.06.28一一一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08.16經校核備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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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規劃與設計學院(以下簡稱本院) 為辦理本院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作業,特依本校學院院長遴選作業準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院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學期中聘兼者,任期自次一學期起(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計算。 院長之續聘,應於第一任任期屆滿七個月前,以書面表示是否願意連任。若無意連任,應依本辦法遴選新任院長人選;若有意連任,則應於院長第一任任期屆滿六個月前,經院務會議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報請校長續聘;若院長未獲同意續聘,則依本辦法重新遴選。 院務會議受理院長續聘案時,由院務會議代表中推選專任教授一人主持會議。
第三條 院長任期屆滿而決定不連任時,院長應於任期屆滿五個半月前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若院長因故出缺時,由校長指派代理院長。代理院長應儘速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之工作為: 一、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院長候選人,並依院長遴選辦法所訂院長人選資格之規定,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二、決定推薦之院長人選。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由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中教授級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系所代表委員:由各系(所)務會議推舉委員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三系一所依教師人數比例為建築系二名,都計系二名,工設系二名,創產所一名,共計七名,經院務會議核備。 二、院外委員:由各系(所)務會議推舉院外傑出、公正人士一名,共計四名,經院務會議核備。 三、校長指定委員:由校長推舉委員二至三名。 前項各款委員推舉時,各須列候補委員。遴選委員因故不能參與遴選工作,或為院長候選人時,應解除委員職務,並按身分別依序遞補。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兼召集人,並儘速依本辦法之程序召開會議,進行遴選工作,遴選委員會於本院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後,審慎推薦院長候選人,於院長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推薦院長人選二至三人呈請校長擇聘。遴選作業間,如遇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修訂,在其完成法定程序前,已組成遴選委員會者,仍依原規定遴選之。
第六條 院長候選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教授資格者。如為校外候選人,應在遴選第一階段結束前,須先取得本院相關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以教授資格聘用。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如另具有外國國籍者,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為限,並應事前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候選人要具有前瞻性教育理念,相當學術成就,高尚品德及學術行政能力者。
第七條 遴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院長候選人,可接受下列方式之一推薦: 一、由國內外大學院校專任教師六人連署推薦。 二、由國內外大學院校系、所推薦。 三、由國內外學術團體推薦。 四、遴選委員會三人連署推薦。
第八條 遴選委員會分三個階段決定院長人選: 一、第一階段:由遴選委員會就被推薦人選中依第六條之條件遴選,並應徵詢被推薦參選者之意願,必要時得面談。遴選委員會就符合條件之每一位被推薦候選人行使同意權,並依據候選人獲得同意票之多寡,推薦二至五人參與第二階段之遴選。 二、第二階段:由遴選委員會將第一階段選出候選人之資料,分送予本院專任教師,並舉辦全院說明會,邀請候選人出席說明其推動院務之理念。再由本院專任教師針對每一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 三、第三階段:由遴選委員會參考第二階段票數,遴選二至三人,提請校長擇聘之。遴選委員應對每一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如被推薦候選人未達二人時,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候選人,依得票數高低依序納入推薦人選名單。 選票統計結果不予公開。但應將選票及統計表密封,由本院保存。
第九條 院長遴選時,任何人皆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第十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第十一條 遴選委員為無給職,遴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院辦公室擔任,並由相關系所支援。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
第十二條 遴選委員會在新院長產生後,自動解散。
第十三條 院長任期內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院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院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院長職務。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