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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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
94.5.10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院為推薦院長人選,特依國立成功大學學院院長遴選作業準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院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學期中聘兼者,任期自次一學期起(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計算。院長於第一任任期屆滿六個月前,組成院長續聘評鑑委員會,續聘評鑑委員會比照遴選委員會方式組成,就院長是否續聘做成決定,送院務會議備查。續聘評鑑委員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做成決定院長續聘之決議。若院長獲同意續聘,則報請校長續聘;若院長未獲同意續聘,則依本辦法重新遴選。 第三條 院長任期屆滿而決定不連任時,院長應於任期屆滿五個半月前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若院長因故出缺時,由校長指派代理院長。代理院長應儘速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之工作為: 一、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院長候選人,並依院長遴選辦法所訂院長人選資格之規定,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二、決定推薦之院長人選。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由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中教授級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系所代表委員:由各系務會議推舉委員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三系一所依教師人數比例為建築系二名,都計系二名,工設系二名,創產所一名,共計七名。 二、院外委員:由各系所推舉院外傑出、公正人士四名; 三、校長指定委員:由校長推舉委員二至三名。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兼召集人,並儘速依本辦法之程序召開會議,進行遴選工作,遴選委員會於本院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後,審慎推薦院長侯選人,於院長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推薦院長人選二至三人呈請校長擇聘。遴選作業間,如遇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修訂,在其完成法定程序前,已組成遴選委員會者,仍依原規定遴選之。 第六條 院長候選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教授資格者。惟校外候選人在遴選第一階段結束前,須先取得本院相關系所教評會同意。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如另具有外國國籍者,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為限,並應事前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候選人要具有前瞻性教育理念,相當學術成就,高尚品德及學術行政能力者。 第七條 遴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院長候選人,可接受下列方式之一推薦: 一、由國內外大學院校專任教師六人連署推薦。 二、由國內外大學院校系、所推薦。 三、由國內外學術團體推薦。 四、遴選委員會三人連署推薦。 第八條 遴選委員會分二個階段決定院長人選: 一、第一階段:由遴選委員會就被推薦人選中依第六條之條件遴選,並應徵詢被推薦參選者之意願,必要時得面談。遴選委員會就符合條件之每一位被推薦候選人行使同意權,並依據候選人獲得同意票之多寡,推薦三至五人參與第二階段之遴選。 二、第二階段:由遴選委員會將第一階段選出候選人之資料,分送予本院專任教師,並舉辦全院說明會,邀請候選人出席說明其推動院務之理念。再由本院專任教師針對每一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 遴選委員會依據候選人獲得同意票之多寡,決定二至三人,提請校長擇聘之。 統計結果暫不公開,惟應將選票及統計表密封,由遴選委員會召集人保存。 第九條 院長遴選時,任何人皆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第十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不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 第十一條 遴選委員為無給職,遴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院辦公室擔任,並由相關系所支援。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 第十二條 遴選委員會在新院長產生後,自動解散。 第十三條 院長任期內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院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院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院長職務。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學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