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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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與設計學院圖書暨儀器設備委員會設置辦法 |
98年9月23日98學年度第1次院圖書委員會議通過 |
一、為有效規劃本院圖書暨儀器設備之利用與發展,以提供師生研究與教學所需,設置「規劃與設計學院圖書暨儀器設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由院長、各系主任、所長及各系所教師代表各一名所組成。院長為召集人,教師代表由各系所推派之,任期一年。 三、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需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四、本會之職責為: 1. 研議及審議院圖書與儀器設備政策及發展計畫。 2. 研議及審議院圖書與儀器設備管理章則。 3. 規劃及審議院圖書室與儀器設備空間。 4. 研議及審議院圖書與儀器設備其他有關改進運作事項。 五、本會開會時,應出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由其職務代理人或以委託書委由原推派單位之成員代理出席,代理出席者享有會議委員相同之權利與義務。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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