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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
9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94.3.30) 9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95.3.15) 9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96.1.25) 9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96.4.11) 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97.4.10) 9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98.3.25)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1.01.11)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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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本系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提高教學效果,按〈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優良教師,係指本系現任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及專案教師),在本系任教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率者。
第三條 每年三月底前,由教師備妥申請表及相關審查資料提出申請獎勵。
第四條 本系優良教師之遴選委員會,由教學課程委員會組成,遴選項目如下: 一、教學投入項目。 二、教學成果項目。 三、其他項目。 前項各款項目及所佔權重,由教務處於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申請表另訂之。
第五條 由遴選委員會依前條評選結果,遴選出前五名為系優良教師,前兩名由系主任向文學院推荐參選校年度教學特優教師。
第六條 本系年度優良教師,得於次年度圖儀費中增購研究設備,額度視當年度圖儀費調整之,並予以獎勵。
第七條 獲教學特優獎者,自獲獎當學年度起三年內不再推薦;獲教學優良獎者,次學年度不再推薦。
第八條 獲兩次教學特優獎且教授年資滿三年者,若仍未獲特聘教授資格,得由系推薦至特聘教授委員會審議。
第九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審議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