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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學生急難濟助基金實施辦法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91.3.13﹚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導師會議通過﹙95.12.13﹚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導師會議通過﹙97.4.22﹚

9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100.06.15﹚

第一條:宗旨

為協助本系所學生解決在校期間因傷、病或其他偶發急難事件而遭遇之經濟困難,而給予適切之濟助,特設立「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學生急難濟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第二條:基金之來源

本基金以本系全體導師之導生輔導費為基礎籌組設立(每位導師每學年乃以導生每人新臺幣壹佰元之金額核計繳交)。唯基金總額超過新臺幣壹拾萬元時得停止導師導生輔導費用之繼續捐款,待基金總額低於新臺幣壹拾萬元時始又恢復導師導生輔導費用之捐款。同時,並接受校內、外社會各界之贈予與曾經接受濟助同學之回饋捐款。

 

第三條:基金之管理

為妥善保管及使用本基金,除將基金存放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外,本系特成立「學生急難濟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主任委員,與本系系務發展委員會、學術發展委員會、教學課程規劃委員會等三位委員會召集人共同組成,以負責基金會務之執行和基金運用之審核。唯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視其急需情況先行核准,並於下次開會時再行追認。

 

第四條:基金之使用

本基金之使用以動用本金與孳息為原則。

 

第五條:濟助對象

凡本系所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求請本基金之濟助:

1傷、病住院醫療,而家境清寒無力負擔費用者。

2生活陷入困境,無力完成學業者。

3其他偶發事件,急需濟助者。

 

第六條:濟助之申請與濟助之方式

申請之當事人需填具「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學生急難濟助基金」申請表(請洽系辦或系網「課程與法規」的「表格下載」中),經由導師簽章後向本委員會推薦提交審理。唯申請濟助者同一情事以一次為限,濟助之金額亦由委員會視個案情況決定之。

第七條:濟助金之償還

接受濟助者得於系辦公室工讀,或畢業後一次或分期無息償還,以使基金得以繼續運用。

 

第八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