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請領實施細則

9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3.1.14)

9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5.1.11)

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2.1.09)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4.1.14)

10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5.1.13)

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6.9.27)

10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8.10.02)

 

 

第一條 本細則根據〈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第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獎助學金申請時間:以每學期申請為原則,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新生以實際報到日為準)與二月一日前,接受研究生之個別申請。

第三條 本獎助學金申請,以註冊在學之研究生為限。其申請資格如下:

一、獎學金:發給入學及在學成績優異或經考核研究工作表現優良者。

二、助學金:核予協助本系教學、研究及行政之研究生。

研究生得兼領獎學金及助學金,但同一時間僅能擔任一項勞務型之教學或研究助理。惟有在校內外專職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第四條 本獎助學金之請領方式:申請者須檢附身分證、郵局存摺影本與獎助學金申請表等相關資料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五條 本獎助學金之遴選:由系主任聘請系務發展委員會、學術發展委員會及教學課程規劃委員會之召集人組成遴選小組,共同遴選公布之。

第六條 本獎助學金之名額、金額、支領月數及月支金額:

一、獎助學金名額:依每年學校核定之經費為核算基準,以成績優異者為優先。

二、獎助學金金額、支領月數及月支金額:依每年學校核定之經費為核算基準;惟請領獎學金者,博士班以每名每月支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上限,碩士班以每名每月支領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為上限。

第七條 本獎助學金之發放時間:原則以上學期自九月至十二月止;下學期自三月至六月止核給。惟經費不足時,得由遴選小組彈性調整發放月份。

第八條 凡請領本獎助學金者得接受系所之考核;若有違反規定、不實請領或請領資格消失者,得視實際情形由主任與相關老師核定停發本獎助學金。

第九條 本獎助學金實施細則如有未盡之處,則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之規定處理之。

第十條 本獎助學金實施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之;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