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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研究生畢業論文審查委員會聘任辦法

8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89.1.12)

一、為提升本系博、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水準,特依「學位授與法」、「學位授與法施行細則」及「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中所稱畢業論文審查委員,係指本系依教育部各相關規定聘認為博、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審查及口試之專家學者或教師。

三、本系博、碩士研究生應依本校學則研究生章程及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於修業期滿符合畢業相關規定及完成論文時,經指導教授同意提出畢業論文審查之申請。

四、博、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審查委員由指導教授徵詢相關領域教師推薦名單,經系主任同意後,送請學校依規定發聘。

五、聘任之畢業論文審查委員,應依排定之日期親自出席會議審查畢業論文並擔任口試委員,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因故未能出席者,得依前條規定另行補聘或以候補委員遞補之。

六、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七、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後執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