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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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系研究生指導教授之相關規範 |
9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93.10.27﹚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98.9.23﹚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2.6.19) |
一、碩士生於一年級下學期結束前,應選定研究學門方向;二年級上學期以後選課,應由論文指導教授或系主任簽署同意。
二、碩博士班研究生(含專班)可在一年級上學期開學後即可選定指導教授,並經指導教授簽署確認,或碩士班研究生最遲於一年級下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確認指導教授,碩士專班研究生、博士班研究生則最遲於二年級下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確認指導教授。研究生於規定時間內仍未能確認指導教授者,得由系主任協商相關老師為指導教授。
三、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依本系規定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系主任召開學術委員會或相關會議議決,由適當教授或系主任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 (一)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二)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三)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四)因專業領域等問題無法繼續指導。
四、碩博士研究生於確認指導教授一年內,如因專業領域等問題無法繼續指導或接受指導者,任何一方皆可向系主任申請撤簽指導,並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該生應於新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確認新的指導教授。
五、提供選修「獨立研究」的研究生名單給指導教授,做為要求學生定期或不定期與指導老師面談之用。
六、本規範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