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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教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98.1.7)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0.10.5)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2.06.19)

一、為協助本系教學與課程相關之規劃、評估及審核事宜,發揮本系發展特色,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及本系組織規程實施要點第四條,設置「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教學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十人。召集人由教師推選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教師代表五人(各領域至少一人),學生代表二人(系、所各一),校外學者專家一人(由委員會推薦)。召集人連選得連任。

三、委員任期一年,依學年度起止,每學年結束前進行改選,連選得連任。

四、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1. 規劃專業必修及選修科目。

2. 評估課程之內容(分量)銜接性與學分數是否適當。

3. 規劃本系相關之通識課程。

4. 必修課程師資推薦。

5. 選修課程的認定。

6. 新課程的審核。

7. 學程規劃與進階課程的設計。

8. 雙學位與輔系學分的訂定。

9. 執行本系課程之自我評鑑。

10.執行教學優良教師遴選。

11.入學與畢業資格之訂定、規劃與審查。

12.學分認定與抵免。

13.校外實習課程或產學合作等相關事項。

14.其他相關事項。

五、本會於必要時召開,並得與其他委員會召開聯席會。

六、本會召開時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且決議需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七、本會通過之提案須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八、本設置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本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