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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聘請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兼任非編制職務實施要點

97年06月25日96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97年10月7日台高(三)字第0970198815號函同意備查

98年06月24日97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01月05日9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30日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110年04月21日10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校務發展需要,特依本校學校人員人事費支應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各單位為推動校務或提升學術水準,得專案簽奉同意,以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收入所提撥之該單位管理費或節餘款,聘請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兼任非編制之行政或學術職務;或聘請編制內研究人員,兼任非編制之行政職務。

 

三、各單位擬聘本校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兼任非編制職務時,應敘明該職務之聘期、性質及工作內容;如擬支給工作酬勞者,須另敘明其職責程度、等級、支給金額及其經費來源等相關事項,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始可聘兼,其工作酬勞之核給依第五點之規定辦理。

 

四、本校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兼任非編制職務,其聘期依實際需要而定,至多一(學)年一聘。如因業務需要,得再續聘。

 

五、本校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兼任非編制職務,其工作酬勞支給標準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兼任職務屬主管性質者,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之規定,支給相當職等之主管加給。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單位訂有較嚴格之支給規定者。
2.經費不足,須衡酌支給者。
3.因特殊業務需要另支較高之標準,經審定有案者。

 

(二)兼任職務非屬主管性質者,依其工作內容及職責程度自訂工作酬勞標準。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之工作酬勞支給,應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指派三位委員組成初審小組審議之,經初審小組委員全數同意,並送管理委員會備查後,始可支給。
前項審議未獲初審小組委員全數同意者,應送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可支給。

 

六、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工作酬勞標準係以職務為準。經審定有案之非編制職務,再續聘或新聘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兼任時,按已審定之工作酬勞支給,不須再送管理委員會審議。

 

七、兼任編制內主管職務之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同時兼任非編制職務時,不得再另支工作酬勞;惟兼任之非編制職務,其工作酬勞高於編制內主管職務之主管加給時,補發其差額。未兼任編制內主管職務之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同時兼任2個以上非編制職務時,以擇領1個工作酬勞為限。

 

八、本要點經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