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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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施行細則 |
101學年第一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102.01.09) |
一、本系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辦法」,訂定本施行細則。
二、教授、副教授之休假,以分別排序為原則。
三、教授、副教授之休假以休假間隔年資高者為優先。休假間隔年資指自前一次休假後之間隔時間。首次申請休假者之休假間隔年資等同其休假累進年資。休假間隔年資超過七年者以七年計。本系系主任任期期滿後二年內開始休假者,其休假間隔年資增加一年,最高為八年。
四、若休假間隔年資相同,教授、副教授之休假以休假累計年資高者為優先。休假累計年資指依本校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辦法所計算之符合休假規定之年資。
五、若休假累計年資相同,教授、副教授之休假以服務年資高者為優先。服務年資依本校人事室之計算為準。
六、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