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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學位考試辦法

9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2.26)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3.4.21)

一、本辦法依〈國立成功大學博士學位考試辦法〉訂定。

二、博士班研究生修畢規定學分(語文除外),即可提出「博士論文研究計劃」可行性審查。由系主任召集學術發展委員會議就該候選人之研究領域,聘請相關之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組成「博士學位考試審查小組」負責審查作業。「博士論文研究計劃」如未通過者一個月後可再提出。「博士論文研究計劃」通過後,論文研究主題有更改者,應再送「博士學位考試審查小組」審查。

三、博士班研究生已通過「博士論文研究計劃」及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並已達成本系規定發表論文之基本要求者,得提出候選人學位考試資格審查及學位考試之申請。申請人應在上/下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提出,並繳交下列各項資料:

(一)學位考試申請表。

(二)歷年成績表及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成績。

(三)學位論文初稿與提要。

(四)學術著作表,包括已發表之論文或已接受發表而有證明者。

四、本系博士學位候選人之學位考試資格審查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繳交之資料如應修科目與學分、候選人資格考核成績、修業年限及符合本系有關語文及學科選修之規定等資料,將由學術發展委員會審定。

(二)學術發展委員會經審查符合資料規定後,交由該生之「博士學位考試審查小組」負責下列作業:

1.審查學位論文初稿(至少完成60﹪)與提要。

2.審查已發表或已接受發表之論文。

3.擬定候選人「博士學位論文說明會」之時間(上學期十一月十日前或下學期四月十日前公開舉行)。

4.考生經「博士論文說明會」後一星期內繳交完整稿,由系主任邀請「博士學位考試審查小組」成員及論文指導教授共同推薦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院)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

五、學位考試最遲於口試舉行前一個月正式提出辦理學位考試申請表,並檢附學位考試申請書、學位考試(口試)委員名單、學位考試時間表、考試經費預算表及博士學位考試審查小組會議記錄,依規定之行政程序複核會簽後,轉呈校長核定後辦理學位考試事宜。

六、舉行學位考試前三週應將候選人之論文函送「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審閱。

七、口試當天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院)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時,始能舉行。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八、委員應依「學位考試論文評分表」評分,並舉行無記名投票,需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及平均分數達七十分(含)以上者為通過,評定以一次為限。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九、學位考試之過程應予紀錄,並將有關資料及記錄,於一週內提報教務處轉請校長核定之。

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送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