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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
9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92.6.18)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97.4.10)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99.3.3)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107.3.28)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107.9.19)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112.6.7) 112學年度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112.10.19) |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歷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本系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維持本系教育水準,特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及助教,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教學類: (1)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2)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3)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4)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研究類: (1)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3.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2)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 前款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國科會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各級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曾獲教學優良奬、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 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本系教評會辦理,複審由文學院教評會辦理。 初審與複審應就受評人之品德操守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實際情形,審慎考評。由受評人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所占比率,其比率以教學(30–60%)、研究(30–60%)、輔導及服務(10–30%)為原則;教評會應依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 前項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四、 教師評量應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五、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六、 本系教師評量進行方式、項目與計分標準: (一)本系之教師評量分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進行之。 (二)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評量各以滿分一百點計算,按自選比例換算。 (三)本系教師評量進行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項目之計分標準如下: 1.教學 項目 內 容 授 課 1.受評期間內每週教學時數符合校系規定,每學期得基本分7點。凡依規定休假、講學、借調、研究、進修等教師,該期間之教學評量以基本分核計。 2.每學年授課鐘點數每超過一小時加計1點,但每學年最多加計4點,每不足一小時扣1點。 3.在本系必修科目、外系核心課程、通識中心、教育學程及進修部開課者,每學期每科加計1點。 4.受評期間教學評鑑平均在70分以上者加計3點;平均在80分以上者加計4點;90分以上者加計5點。 其他 5.從事國科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指導:受評期間指導專題每項3點。 該項目採記 25
至多 點為上限 6.學士論文指導:受評期間指導學士論文每名2點。 7.碩士論文指導:受評期間指導碩士生每名3點。 8.博士論文指導:受評期間指導博士生每名4點。 9.榮獲校教學傑出教師者每次5點。 擇優計點 10.榮獲院教學優良教師者每次4點。 11.榮獲系教學優良教師者每次3點。 12.編撰並出版各科教材,對校內外相關教學有實質幫助者每本2點。 13.辦理各項校外教學,有助提昇教學品質者每次1點。 14.指導學生深化學習,辦理各種教學成果發表者每次1點。 15.製作成立教學網站,有助提昇教學實效者每個3點。 16.獲教學改進計畫,有助提昇教學實效者每案5點。 17.其他由本系教評會審定之項目。 說 明 1.五年一評者,各項累積分數乘上1。 2.四年一評者,各項累積分數乘上1.25。 2.研究 項目 內 容 學術著作 1.期刊論文:附有匿名審查證明者,每篇30點。未附有匿名審查證明者,每篇15點。 2.專書論文或學術研討會論文:附有匿名審查證明者,每篇25點。未附有匿名審查證明者,每篇15點。 3.成冊專書:經審查制度正式出版,檢附匿名審查證明者,每冊核計75點。未附有匿名審查證明者,每冊50點。 研究成果 4.國科會或其他學術性計畫並附結案報告者:主持人每案核計20點,參與研究者,每案核計10點。擔任整合型計劃之總主持人並附結案報告者,每案核計25點。 5.建教合作研究計畫並附結案報告者:主持人每案核計15點,參與研究者,每案核計7點。擔任整合型計劃之總主持人並附結案報告者,每案核計25點。 其 他 6.擔任學術研討會之專題演講人每次10點。 該項目採記 25
至多 點為上限 7.擔任學術研討會之主持人、評論人每次2點。 8.受邀至國內外知名大學與研究機構演講每次2點 9.受邀至國內外知名大學與研究機構從事研究者每次2點。 10.榮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或教育部相關學術獎項者每次20點。 11.榮獲其他學術機構學術獎者每次15點。 12.其他由本系教評會審定之項目。 說 明 1.著作合著之計分由受評者出具證明,各合著者在該著作之貢獻所占百分比為計算標準,並由合著者簽名證明之。若著作係與學生合著,其合著篇數不得超過總數二分之一。 2.五年一評者,各項累積分數乘上1。 3.四年一評者,各項累積分數乘上1.25。 3.輔導及服務 輔導 內 容 1.擔任導師、社團、刊物、代表隊指導教師,每學年7點。 2.榮獲校輔導傑出導師者每次20點。 擇優計點 3.榮獲院輔導優良導師者每次15點。 4.榮獲系優良導師者每次10點。 行政服 務 5 .兼任校、院、系之行政職務,每學年10點。 6.擔任系所、院、校各委員會代表(含各類招生委員會),每學年7點。擔任本系委員會召集人,每學年10點。 學 術服務 7.執行國內外學術研討會,每次10點;協助辦理,每次5點。 8.策劃及製作與專業有關之作品或展演等,主持人每項4點,協同主持人每項2點。 9.擔任學術性刊物之編審委員,主編每屆5點,其他委員每屆3點。 10.擔任學術性論文審查者每項2點。 11.擔任校內外學位論文審查或口試委員者每項2點。 12.擔任校內外學術或文化團體之委員或評審者每項2點。 其他 13.其他由本系教評會審定之項目。 說 明 1.凡依規定休假、講學、借調、研究、進修等教師,該期間之服務評量每學年核計基本分7分,每學期核計基本分3.5分。 2.擔任委員會代表者該學年會議之出席率達50%以上始得計分。 3.五年一評者,各項累積分數乘上1。 4.四年一評者,各項累積分數乘上1.25。
七、 本系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評量不通過者,本系教評會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本系教評會應通報院教評會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系(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八、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九、 本系教師接受評量時,應於3月15日前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十、 本系教師評量之初審應於3月底4月初召開評審會議;初審通過者始得送院辦理複審。每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教評會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與決議。 十一、 本系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二、 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評會提出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三、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轉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