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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9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92.6.18)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97.4.10)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99.3.3)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107.3.28)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107.9.19)

一、    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本系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維持本系教育水準,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第四條之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及教學單位助教,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教學類:

(1)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2)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3)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4)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研究類:

(1)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科技部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3.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2)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

前款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科技部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各級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曾獲教學優良奬、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    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本系教評會辦理,複審由文學院教評會辦理。

初審與複審應就受評人之品德操守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實際情形,審慎考評。由受評人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所占比率,其比率以教學(30–70%)、研究(30–70%)、輔導及服務(10–30%)為原則;教評會應依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

前項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四、    教師評量應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五、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六、    本系教師評量進行方式、項目與計分標準:

(一)本系之教師評量分教學、學術研究、輔導及服務進行之。

(二)教學、學術研究、輔導及服務之評量各以滿分一百點計算,按自選比例換算。

(三)本系教師評量進行之教學、學術研究、輔導及服務項目之計分標準如下:

1.學術研究

項目

內                                     容

學術著作

(1)    期刊論文:附有匿名審查證明者,每篇30點。未附有匿名審查證明者,每篇15點。

(2)    專書論文或學術研討會論文:附有匿名審查證明者,每篇25點。未附有匿名審查證明者,每篇15點。

(3)    成冊專書:經審查制度正式出版,檢附匿名審查證明者,每冊核計75點。未附有匿名審查證明者,每冊50點。

研究成果

(4)    科技部或其他學術性計畫並附結案報告者:主持人每案核計20點,參與研究者,每案核計10點。擔任整合型計劃之總主持人並附結案報告者,每案核計25點。

(5)    建教合作研究計畫並附結案報告者:主持人每案核計15點,參與研究者,每案核計7點。擔任整合型計劃之總主持人並附結案報告者,每案核計25點。

學術活動

(6)    受邀至國內外知名大學與研究機構從事長期或短期研究者每次2點。

(7)    擔任學術研討會之專題演講人每次2點。

(8)    擔任學術研討會之主持人、評論人每次1點。

(9)    受邀至國內外知名大學與研究機構演講每次1點

(10) 系上演講、講會每次1點

傑出成就

(11) 榮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或教育部相關學術獎項者每次20點。  

(12) 榮獲其他學術機構學術獎者每次15點。

 

(13) 其他由系教評會審定之項目。

說    明

(1)    須於學術著作項下得分者始進入評量。

(2)    著作合著之計分由受評者出具證明,各合著者在該著作之貢獻所占百分比為計算標準,並由合著者簽名證明之。若著作係與學生合著,其合著篇數不得超過總數二分之一。

(3)    五年一評者,各項累積分數乘上1。

(4)    三年一評者,各項累積分數乘上1.7。

小  計(總分100點,超過100點者以100點計)

自選比例      %(比例為30-70%)        換算比例後分數

2.教學

項目

內                           容

授   課

(1)    受評期間內每週教學時數符合校系規定,每學期得基本分7點。凡依規定休假、講學、借調、研究、進修等教師,該期間之教學評量以基本分核計。

(2)    每學年授課鐘點數每超過一小時加計1點,但每學年最多加計4點,每不足一小時扣1點。

(3)    受評期間教學評鑑平均在3.5以上者加計3點;平均在4以上者加計4點;4.5以上者加計5點。

(4)    在本系必修科目、外系核心課程、通識中心、教育學程及進修部開課者,每學期每科加計1點。

論文指導

(5)    學士論文指導:受評期間指導學士論文每名1點,最多5點。

(6)    碩士論文指導:受評期間指導碩士生每名2點,最多10點。

(7)    博士論文指導:受評期間指導博士生每名3點,最多15點。

(8)    學生從事科技部專題研究指導:受評期間指導專題每項3點。

其   他

(9)    榮獲本校優良教師者每次5點。

(10) 榮獲院優良教師者每次4點。

(11) 獲本系教學優良教師前三名者每次3點。

(12) 編撰並出版各科教材,對校內外相關教學有實質幫助者每本2點。

(13) 辦理各項校外教學,有助提昇教學品質者每次1點。

(14) 指導學生深化學習,辦理各種教學成果發表者每次1點。

(15) 製作成立教學網站,有助提昇教學實效者每個3點。

(16) 獲教學改進計畫,有助提昇教學實效者每案5點。

(17) 其他由系教評會審定之項目。

說 明

(1)    五年一評者,各項累積分數乘上1。

(2)    三年一評者,各項累積分數乘上1.7。

小  計(總分100點,超過100點者以100點計)

自選比例      %(比例為30-70%)         換算比例後分數

3.輔導與服務

項 目

內                容

(1)    兼任校、院、系之行政職務,每學期10點。

(2)    擔任導師、社團、刊物、代表隊指導教師,每學期7點。

(3)    擔任系所、院、校各委員會代表(含各類招生委員會),每學期7點。擔任本系委員會召集人,每學期10點。

(4)    執行國內外學術研討會,每次10點;協助辦理,每次5點。

(5)    策劃及製作與專業有關之作品或展演等,主持人每項4點,協同主持人每項2點。

(6)    擔任學術性刊物之編審委員,主編每項5點,其他委員每項3點。

(7)    擔任學術性論文審查者每項2點。

(8)    擔任校內外學位論文審查或口試委員者每次2點。

(9)    擔任校內外學術或文化團體之委員或評審者每項2點。

(10) 榮獲全校優良導師者每次20點。

(11) 榮獲本院優良導師者每次15點。

(12) 榮獲本系優良導師者每次10點。

(13) 其他由系教評會審定之項目。

說  明

(1)    凡依規定休假、講學、借調、研究、進修等教師,該期間之服務評量每學期核計基本分7分。

(2)    擔任委員會代表者該學年會議之出席率達50%以上始得計分。

(3)    五年一評者,各項累積分數乘上1。

(4)   三年一評者,各項累積分數乘上1.7。

小  計(總分超過100點者以100點計)

自選比例      %(比例為10~30%)    換算比例後分數

 

七、    本系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本校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評量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由所屬學院協調系(所)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系(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八、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九、    本系教師接受評量時,應於3月15日前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十、    本系教師評量之初審應於3月底4月初召開評審會議;初審通過者始得送院辦理複審。每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教評會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與決議。

十一、 本系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二、 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評會提出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三、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轉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