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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教師開課辦法 |
9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96.6.21)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教學課程委員會議通過(98.9.16)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98.9.23) |
一、本系為因應系所之發展及課程之需求,訂定本開課辦法,作為課程安排之準則。(以下稱本辦法) 二、本系必修課程採輪教方式授課,一輪二年,原則依課程需要及教師授課意願,由教學課程委員會決定之。 三、本系擔負外系「歷史」、「通識教育」、「教育學程」等相關課程,除擔任本系必修課外,每位教師有義務至少授課一班。 四、本系助理教授以上得於研究所開授課程,除必修課外,每學期至多一門(不含碩專班)。 五、教師於本系開授新課程,應具備下列條件之ㄧ: (一)大學部:相關研究專著或論文二篇以上。 (二)碩士班: 1.相關研究專著或論文三篇以上。 2.助理教授以上曾主持或執行專題計畫者。 (三)博士班: 副教授以上,近五年有相關研究專著或論文(具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三篇以上。 (四)因應特殊需要而開授之課程,由教學課程委員會議審查認定之。 六、本系教師開設之課程,依教務規定辦理。若未達最低選課人數,則須簽准後開授;該科授課時數若超出教師之基本鐘點,則不支領鐘點費。 七、因應學校增設課程審查流程,有意新增課程之教師應填寫新增課程計畫表,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並得視需要於教學課程委員會開會審議時列席說明。上學期開授課程應於4月10日之前、下學期應於11月10日之前提出申請。 八、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院備查,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