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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Implement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Appointment of Contract Research Personnel Using the University Endowment Fund

98年6月24日97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年12月28日10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30日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109年6月10日108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98年6月24日97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年12月28日10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30日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109年6月10日108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2月28日11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研究需要,特依教育部部頒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聘研究人員,係指在本校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項下,以約聘方式進用之編制外人員。

約聘研究人員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

三、各單位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擬訂進用研究人員計畫書,提經系(所、處、館、室)務會議或一級中心會議通過,循行政程序簽會研究發展處、教務處、人事室及主計室,並陳請校長核定後,逕行辦理約聘研究人員遴聘事宜。

(一)單位有研究人員缺額,擬先試聘者。

(二)單位因業務需要且有相關經費支援者。

四、約聘研究人員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證件資料:

(一)簽奉核准進用研究人員計畫書。

(二)擬聘約聘研究人員簽辦表。

(三)履歷表。

(四)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五)著作目錄。

(六)服務證書。

(七)推薦函三份。

(八)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五、約聘研究人員之遴聘資格,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辦法」辦理。但初聘及續聘年齡已達七十歲以上者,須經專案簽准。

    約聘研究人員聘任後之人事管理由人事室綜理。

六、約聘研究人員之審查程序,採二級二審。系(所、處、一級中心、館、室)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通過後,循行政程序,由所屬學院院長(非屬學院召集人),報請校教評會審議。

約聘研究人員以學位送審者,由系(所、處、一級中心、館、室)將其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送請所屬系(所、處、一級中心、館、室)以外學者、專家 5 人評審;以專門著作或重要研究成果送審者,由院(非屬學院)將其專門著作或重要研究成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 5 人評審,外審結果彙提校教評會審議,完成聘任程序。

曾任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之編制內教師、研究人員者或由本校送審之編制外教師者,得免辦理專門著作或重要研究成果外審。

七、約聘研究人員之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如因計畫持續需要,得續聘至計畫執行期限結束時止。

約聘研究人員續聘時,應比照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辦理研究評鑑,經系(所、處、一級中心、館、室)教評會審議,以作為續聘與否之參據。

約聘研究人員得應業務需要,兼任本校非編制單位之主管職務。兼任主管之聘期不得超過約聘研究人員之聘期。

八、符合升等條件之約聘研究人員,得比照編制內研究人員,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辦法」辦理升等。

前項審查程序如下:由系(所、處、一級中心、館、室)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將其專門著作或重要研究成果陳請所屬院(非屬學院)彙送教務處,送請校外學者、專家5人評審後,再將外審結果彙提校教評會審議,完成升等審查程序。

九、約聘研究人員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約聘研究人員待遇標準,以本校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待遇標準支給為原則。

如計畫經費有困難時,得酌減待遇;如專案計畫已另訂標準時,得依所訂標準支給待遇;如須在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項下,以高於前項專任研究人員待遇標準支給待遇時,應經專案簽准並提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十、約聘研究人員轉任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時,應依新聘研究人員聘任程序重新審查。其曾任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之約聘研究人員年資,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並得比照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年資計算辦理升等。但不得採計為退休撫卹之年資。

十一、約聘研究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加入勞保、職災保險及全民健保;資格不符加入勞保、職災保險或全民健保之規定者,可選擇加入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保險費由本校負擔65%,自付35%。

約聘研究人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勞工退休金,未符合提繳勞工退休金規定者,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提撥離職儲金。

十二、約聘研究人員之聘期、終止契約、停止契約之執行、報酬標準、差假、福利、保險、退休、慰助金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以契約(契約書格式如附表)明定。

十三、約聘研究人員聘期內如有應終止契約、暫時予以停止契約執行情事者,悉依本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約聘研究人員於聘約有效期間,如因教學研究不力,或違反契約應履行義務,或有其他不當行為,經有關單位查證屬實時,得終止契約並予解聘;除扣償溢領之酬金外,如有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四、約聘研究人員涉有本原則第六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性別平等事件受理單位應於知悉之日起三日內或有延長停止契約執行期間必要之一個月前,循行政程序專案簽准,逕提校教評會審議。

約聘研究人員涉有本原則第六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之一者,相關單位認為有先行停止契約執行進行調查之必要或有延長停止契約執行期間之必要者,應循行政程序專案簽准,逕提校教評會審議。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原則、「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以本校校務基金非自籌經費進用之編制外研究人員,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十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