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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80年06月01日 7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82年09月23日 8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85年09月20日  8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87年06月10日  8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89年03月01日  8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0年02年26日  8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0年06月20日  8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年01月08日  9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年06月22日  9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年11月07日  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03月25日  9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06月20日 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10月18日 107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12年06月07日 11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10月27日 112學年度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歷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 研究,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五條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但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或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二、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績優良。

三、申請升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申請升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

四、中華民國(下同)86 年 3 月 21 日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但審定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系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擇定學術研究、教學實踐研究、技術研發實作、文藝創作 展演或體育競賽表現等類別之一,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送審類別送審教師資格。各審定類別之送審方式,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 送審人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系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前經教師資 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四、前款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者,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五條辦理。

五、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異同對照說明;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送審人出具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發行單位出具接受證明之 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文學院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因可歸責於送審人未發表,或未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發表者,本校應駁回其 申請,並報教育部;其教師資格尚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以作品、成就證明送審合格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審定合格後,送審人應自公 開發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送審代表作送交文學院查核並存檔。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院教評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五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 7 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六條 本系教師提出申請升等教師資格審定,經系教評會受理後,初審通過與升等生效之當學期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

送審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送審:

一、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其向系教評會提出送審之當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二、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 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但因教師未符本校升等期限規定而有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四、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

第七條 系教評會受理教師升等之初審程序如下:

一、系教評會應就送審人之任教年資、品德操守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研究與自取得現 職職位後之教學、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進行審慎考評。評審基準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送審人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等,應先審查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 通過後始依文學院升等複審辦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提送院教評會辦理著作外審。著作外審以一次為限,其外審審查結果作為系教評會辦理審查升等時評定研究成績之依據。

三、著作外審之校外審查人選推薦名單,由系教評會依學術研究專長推薦校外專家學者至少 10 人,提供院教評會辦理著作外審作業。校外專家,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教授及中央研 究院研究員資格者為原則。若無適當之教授或研究員人選,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案,得以具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者擔任

之,但不得低階高審,若與送審人有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情事者,應予迴避。送審人不得提出審查人選建議名單。

四、系教評會審議教師升等,分二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由系教評會委員依照送審人研究、教學、服務與輔導項目,綜合考量後 分別以無記名方式進行評分,各項成績符合第八條通過標準,始得進行第二階段升等之投票。

(二)第二階段:投票以無記名方式進行,投票結果達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向院教評會推薦。

第八條 系教評會審議教師升等之評審基準,以教學 40%、研究 40%、服務與輔導 20%為原則,並得依著作類型,彈性調整所佔比例,但各項不得低於 20%:

一、研究項目:

(一)經校外專家審查人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及格者,視為通過本項審查。研究項目成績,依著作外審之平均分數計分。

(二)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 100 分,擬升等講師、助理教授者,以 70 分為及格;擬升等副教授者,以 75 分為及格;擬升等教授者,以 80 分為及格。

(三)系教評會應尊重審查人就送審著作之專業審查意見,不得僅以投票方式推翻外審結 果。如有疑義時,應依文學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於外審意見表送達十日內以書面向院教評會提出疑義並敘明具體理由。

二、教學項目:

(一)系教評會委員應審酌送審人提供之教學表現資料及其他具體事證等,經出席委員評 分後,超過 75 分者視為通過本項審查。

(二)前款教學表現資料包括送審人近五年或自取得現職職位之授課課程、論文指導、課 業輔導、國內外知名大學及研究機構應邀講學或學術性專題演講、校(院)教學傑出獲優良教師、教學創新及其他足以評量教學表現之具體證明。

三、服務與輔導項目:

(一)系教評會委員應審酌送審人之服務與輔導表現資料及其他具體事證等,經出席委員評分後,超過 75 分者視為通過本項審查。

(二)前款服務與輔導表現資料包括送審人近五年或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校內外各項學術性或公共事務性質之輔導及服務。校內服務包括系(所)、院及校之服務。

第九條 擬升等教師應於每年 3 月 15 日,向本系提交下列資料:

一、教師個人資料表、教師升等考評表及研究成果自述說明。二、送審人依第四條提供之研究著作表、代表作及參考著作。

三、送審人依第八條提供之教學表現資料及服務與輔導表現資料。四、送審人提出之外審迴避名單至多 2 名(如無可免送)。

五、本校規定之升等應繳送資料。

六、送審人自行補充之資料(如無可免送)。

85 年 8 月 1 日以後新聘之助理教授、講師到職滿五年尚未升等者,亦得於每年 9 月 30 日前,將前項各款資料提送升等審查。

第十條 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審查結果為不合格時,將評定為不及格之評審意見,提供予送審人。

送審人若有涉及違反送審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者,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送審人對初審結果有疑義時,得依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申復案作業要點向院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