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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
80年06月01日 7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82年09月23日 8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85年09月20日 8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87年06月10日 8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89年03月01日 8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0年02年26日 8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0年06月20日 8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年01月08日 9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年06月22日 9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年11月07日 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03月25日 9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06月20日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10月18日國立成功大學107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
第一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第十四條,訂定本系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具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有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有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有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項規定之限制。如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在不違反教育部相關規定情形下,以個案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者,得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二、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績優良。 三、申請升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 之能力;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專門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申請升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具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 四、中華民國86年3月21日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職教而未中斷,得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但審定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教師得依其專業領域,分為五大送審類別,以教師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包括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一、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三、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四、藝術類科教師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 五、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 第四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7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五條 教師提出申請升等教師資格審定,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受理後,初審通過與升等生效之當學期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教師資格。 第六條 擬升等教師所提著作須送請校外專家三人審查,其審查結果作為本系教評會辦理審查升等時評定研究成績之依據。 「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參照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格式。 第七條 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業經系教評會評定及格者,其研究成績依著作外審結果審查之,其著作外審審查結果,有2位審查委員給予及格者,除有改變外審結果之事實外,予以通過。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100分,擬升等講師、助理教授者,以70分為及格,未達70分者為不及格;擬升等副教授者,以75分為及格,未達75分者為不及格;擬升等教授者,以80分為及格,未達80分者為不及格。 第八條 著作外審審查委員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資格者為原則。若無適當之教授或研究員人選,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案,可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者擔任之,但不得低階高審。 第九條 審查委員之遴選,應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如送審人送審著作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著作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審查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平衡性,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應迴避審查。 二、送審人代表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應迴避審查。 三、與送審人有親屬關係者,應迴避審查。 四、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避免均由同一學校或機構之人員擔任。 第十條 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辦理外審單位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教務處將評定為不及格之評審意見,提供予送審人。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委員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應即停止其升等審查程序,並通知送審人,並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第十一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分別就送審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率以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為原則。 第十二條 本系每年可推薦升等之各級教師人數,以本系各級專任教師人數(升等以前)之五分之一或已達升等年資之各級專任教師人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小數遞進為整數)。但助理教授、講師(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者)不在此限。對各級專任教師人數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十三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需要評審委員出席之人數達三分之二始得開會評審,非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十四條 擬升等教師應於4月15日或9月15日以前提出申請,5月15日或10月15日前提交完整之著作。 第十五條 擬升等教師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系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校辦理外審者。參考著作得與代表著作屬於不同送審類別。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四、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申請升等教師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申請升等教師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如為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以作品、成就證明送審通過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十六條 由各評審委員依照上述研究、教學、服務與輔導各項評分,除研究成績須達第七條所規定之著作外審成績外,其餘二項之平均分數各均須達七十分(含)以上,且評分達七十分(含)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須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之投票,而後向文學院評審委員會推薦。評核記錄應隨表附送,以供院、校複審參考。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送審人對初審結果有疑義時,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