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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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內部評鑑實行辦法 |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91.3.13)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3.01.15)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3.06.25) |
一、為提升本系教學品質,進而達成教育目標並協助系務之發展,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內部評鑑實行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內部評鑑實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系成立評鑑工作小組,執行內部評鑑工作。系主任為召集人,另由專任教師中推選7~10人為工作小組成員,任期至完成內部評鑑工作為止。
三、本系另設內部評鑑委員會,由工作小組推舉系外相關人士2~5人為評鑑委員,任期至完成內部評鑑工作為止。
四、系內部評鑑項目依本校評鑑實行辦法訂定之,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輔導、行政等等,並將評鑑結果送院評鑑委員會。
五、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