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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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教師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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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1月14日8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89年3月1日8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0年2月26日8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0年6月20日8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年1月8日9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年10月13日9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5年12月6日9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5次系教評會議修訂 106年3月1日10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系教評會修訂通過 106年6月28日105學年度第5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通過 111年9月28日11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2月15日111學年度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12年12月20日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年4月18日112學年度第7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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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歷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教師聘任事宜,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有關法令規章,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第三條 本辦法前條所稱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研究所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及研究所為限。
第四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聘三種。教師之聘任,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第三年以後續聘之每次均為二年。教師長期聘任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四條之一 本系教師之聘任、懲處、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須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於初續聘滿四年之半年前,應經系、院、校教評會議審議是否續聘,若不通過則自第五年起不予續聘,惟於初續聘期間經審議通過延長服務者,視為同意續聘;或新聘副教授已完成教授升等者,得視為同意續聘。新聘教授於學術上有重大成就或貢獻者,得直接長期聘任。
第六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採聘期制,聘期屆滿得予續聘,聘期屆滿不再續聘謂之不續聘,聘期中由本系主動解約者謂之解聘。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謂之停聘。教師不服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理者,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之。
第七條 本系教師如有教師法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者,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系教師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大學法、教師法或相關法令,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七條之一
第七條之二
第八條 在不違背學術自由前提下,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三級教評會得依其違反情節 之輕重,處或併處一定期間之停權措施:
第九條 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
第十條 新聘教師之聘任過程如下:
第十一條 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第一學期在十一月底以前,第二學期在五月底 以前完成辦理),並以每學期始(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起聘日期。
第十二條 本系應將系教評會決議之結果(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呈報院教評會;經院教評 會複審通過後,將有關資料向人事室提出。人事室彙整後提校教評會,經討論通過後簽請校長核發聘任職級之聘書
第十三條 以學位辦理聘任助理教授或講師者,如為境外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以下合稱採認辦法)之規定審核,其修讀碩士或博士之修業時間如符合規定,由系教評會比照升等辦法辦理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外審作業,外審結果彙提學院、校教評會完成聘任程序。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大學法、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轉校教評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