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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歷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80年9月14日80 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85年3月8日84 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88年9月16日88 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年6月25日96 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月9日101 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3月13日101 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3月25日103 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4月15日108 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6月11日108 學年度第5次教師評審委員會 通過 111年9月28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2月15日111學年度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 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歷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本系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規定,設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第三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由本會依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第七條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組織規程及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