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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教師升等事宜,特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教師升等審查初審程序,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辦理。

第三條 申請升等教師除應提出本校規定所需資料外,並應填列本辦法所列之相關資料、證明及自評計分表。

第四條 評審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評審項目分為研究(上限40 分)、教學(上限40分)及服務與輔導(上限20分)

二、研究項目:

(一)申請升等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提出申請,但助理教授於本校教師聘任辦法所訂升等期限屆滿前一年內,或於延長續聘期間所提之升等案,不在此限:

1. 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提出升等期間內,應有至少五篇SCI或SSCI之期刊論文,且其中至少一篇應發表於送審前5年內曾排名前25﹪之期刊。

2.近五年內至少擔任二件產學合作、政府機關或研究機構委託或補助之研究型計畫主持人。

(二)申請升等論文以現職六年內所發表之論文為主(如擬升等副教授者,應以於擔任助理教授期間內所發表之論文為主,博士論文內容發表不計入),除代表作外,接受刊登視同發表。申請升等論文如為六年前所發表,或非屬現職內從事研究所得成果而發表者,減半計分。

1.申請升等之代表論文單位名稱及排名,應以本系名稱(Department of Biomedical Engineering,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為第一位。

2.論文點數之計算,以論文刊登於當年度JCR之最新期刊影響係數(impact factor, I.F.)及排名(category ranking) 計算,如論文投稿(date of receiving) 時之期刊論文點數高於最新期刊排名點數者,可從優採計。 論文點數計算如下:

(1) IF排名在該領域前10%(含)或IF≧5.0者,為5點。

(2)IF排名在該領域前25%(含)或IF≧3.0者,為4點。

(3)IF排名在該領域前50%(含)或IF≧2.0者,為3點。

(4)IF排名在該領域前75%(含)或IF ≧1.0者,為2點。

(5)其他SCI(含SCIE) ,為1點。

(6)EI 以0.5點計,最高以1點為限。

(7)SSCI期刊論文,比照SCI排名計分標準,乘上二倍。

(8)獲得中華民國或大陸發明專利(不含新型專利)者為0.5點,國外發明專利(不含新型專利)者為1點,最高以3點為限。

3.依前第(二)目之2所提論文之作者不只一人時(學生除外),申請升等教師排名屬通訊作者或第一順位者,獲滿分、第二順位者減半計算、第三者或以後順位者再減半計算,依此類推。分數由申請升等教師自填,系教評會審核之。申請升等教師須表列共同作者之身分。

4.本目所列資料須由系務會議認可,如獲專利暫時無法發表者,須附專利文件及完成之文稿交由系務會議討論。

三、教學項目:

(一)教學經驗:前五年每滿一年3分,第六年起每滿一年1.5分。

(二)教材:出版下列有關大學以上教學及研究用書者。

1.經教育部審查出版者,每本4至5分。

2.其他出版社出版者,每本2至4分。

3.輔助教材具佐證者,每科1至2分。

(三)其他教學相關優良事蹟。

四、服務與輔導項目:

(一)改善教學研究設備者,4至6分。

(二)主辦或協辦對外學術會議、研習會者,2至5分。

(三)獲國內獎助者1至3分;國外獎勵者,1至6分。

(四)其他有關服務績優者,3至6分。

前項評審項目,以申請升等教師擔任現職起為準。

第五條 初審及推薦方式採二階段進行:

一、研究、教學及服務與輔導三項之平均分數均須達75分以上,且評分達75分以上之委員人數達出席委員之半數以上始得進行投票。未達標準者視為初審不通過。

二、通過前款標準者,經系教評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後,向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六條 申請升等教師如對審查結果有疑義時,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於收到系教評會之決議通知後一週內,檢具相關資料向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及工學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院長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