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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學分抵免辦法

92.2.27 91學年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10.16 103學年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09.15 104學年第1學期第1次課程會議通過

104.09.24 104學年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11.19 104學年第1學期第3次課程會議通過

105.01.07 104學年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凡轉入本系之學生於轉入前修習之課程得申請抵免為本系畢業學分,惟降轉進入本系者,須維持原班級就讀。

 

二、凡學分不足之必修、選修課程,該項課程之學分不予抵免。

 

三、學分抵免需經本系課程規劃委員會審查同意或系主任認可。

(一) 學士班專業必修課程學分抵免,成績需達65學分(含)以上。

(二) 研究生學分抵免總數不得超過規定畢業學分(不含論文指導學分)之二分之一。惟本系研究所肄業生在學期間於本校所修習之學分皆可抵免。

(三) 持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分抵免規定畢業學分(不含論文指導學分)總數,以9學分為上限,且科目名稱須與本系開設課程之科目相同。

 

四、上述規定適用於103學年度以後入學之本系新生、轉學生及轉系生。

 

五、如有未盡事宜,依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六、本辦法經本系課程規劃委員會討論,提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