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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研究生資格考試辦法(101年起入學生適用)

92.3.5  9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3.3.10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術規劃委員會修正

93.3.25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3.6.25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6.10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術規劃委員會修正

97.1.10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7.6.19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15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9.12.27  99學年第1學期第6次學術規劃委員會修正

100.1.13  99學年第1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12.22  100學年第1學期第6次學術規劃委員會修訂通過

101.1.12  100學年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5.8  102學年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考試資格

本系博士生二年級(含)以上學生,獲得指導教授之同意者,始得申請考試。

二、考試科目

分考生專業領域之「研究史與理論方法」及「主題文獻」兩科,每科各由兩位考試委員共同命題與閱卷,並決定該科成績是否通過。

三、考試委員

各科考試委員2人之產生由指導教授提列建議名單(至少6人),經學術委員會確認後聘任之。

指導教授應行迴避原則,不得提列為所指導考生之考試委員建議名單。

四、申請方式及時間

考生應於考前一學期提出申請,申請截止日期為每年10月15日及3月15日。考生申請完成後至考試舉行前,得申請撤考一次。

五、考試時間

於每年10月底及3月底擇一非假日辦理,作答時間訂於下午一點至五點。

六、考試方式

每學期限考一科,每位考生每科限考2次。

考生以系辦公室提供之電腦作答,可翻閱參考書籍,但不可上網查詢資料。

2次考試仍不通過者,即提送系務會議通過後,通知註冊組勒令退學。

七、考試書單

各科考試書單由考試委員討論產生,最遲於考試申請截止日後一個月內產生。

八、「研究史與理論方法」與「主題文獻」兩科考試均通過後,始可提交博士論文計畫大綱,申請學位論文初試。

九、博士班研究生須修畢畢業規定學分、通過資格考試、完成學位論文初試及語文能力檢定始得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適用於101學年度起入學生。100學年前入學者,可選擇新制;唯選擇新制後,須完全與新制考生受同樣規範,且不得回復100學年度以前之舊制。

十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學術規畫委員會修訂,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