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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研究生資格考試辦法(101年起入學生適用) |
92.3.5 9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3.3.10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術規劃委員會修正 93.3.25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3.6.25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6.10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術規劃委員會修正 97.1.10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7.6.19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15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9.12.27 99學年第1學期第6次學術規劃委員會修正 100.1.13 99學年第1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12.22 100學年第1學期第6次學術規劃委員會修訂通過 101.1.12 100學年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5.8 102學年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考試資格 本系博士生二年級(含)以上學生,獲得指導教授之同意者,始得申請考試。 二、考試科目 分考生專業領域之「研究史與理論方法」及「主題文獻」兩科,每科各由兩位考試委員共同命題與閱卷,並決定該科成績是否通過。 三、考試委員 各科考試委員2人之產生由指導教授提列建議名單(至少6人),經學術委員會確認後聘任之。 指導教授應行迴避原則,不得提列為所指導考生之考試委員建議名單。 四、申請方式及時間 考生應於考前一學期提出申請,申請截止日期為每年10月15日及3月15日。考生申請完成後至考試舉行前,得申請撤考一次。 五、考試時間 於每年10月底及3月底擇一非假日辦理,作答時間訂於下午一點至五點。 六、考試方式 每學期限考一科,每位考生每科限考2次。 考生以系辦公室提供之電腦作答,可翻閱參考書籍,但不可上網查詢資料。 2次考試仍不通過者,即提送系務會議通過後,通知註冊組勒令退學。 七、考試書單 各科考試書單由考試委員討論產生,最遲於考試申請截止日後一個月內產生。 八、「研究史與理論方法」與「主題文獻」兩科考試均通過後,始可提交博士論文計畫大綱,申請學位論文初試。 九、博士班研究生須修畢畢業規定學分、通過資格考試、完成學位論文初試及語文能力檢定始得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適用於101學年度起入學生。100學年前入學者,可選擇新制;唯選擇新制後,須完全與新制考生受同樣規範,且不得回復100學年度以前之舊制。 十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學術規畫委員會修訂,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