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
91.10.28.系主任核定、學生事務處核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系學會組織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為砥勵學生學業,促進文學創作及學術研究;辦理學生活動,聯絡學生 情感;增進團隊精神,培養愛系愛校情操,本系特設置國立成功大學台 灣文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針對同學需要,配合學校既有資源,考量經費與可運用時間,訂定年度計畫並編訂年度經費預算,積極推動執行之。 二、建立同學基本資料,以利同學互助與溝通。 三、辦理本系學生各類學術暨課外活動。 四、協助本系推動暨發展系務 五、其他符合第二條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本系在學之同學(含研究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定位為學生自治團體,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四、審核或議決本會會費繳交之數額及方式。 第九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代表本會負責綜理及推展本會會務;另置會員代表若干人。 會長得視行政之需要,設學術、活動、總務、文宣、公關等各組;其組成人員,依內閣制之精神由會長甄選擔任之。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次年新任會長及會員代表選出之日止。 系主任為本會指導老師,必要時得指派本系教師協助。 第十條 本會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每學年七月份擬訂下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提出本學年度經費決算。 三、甄選各組幹部以成立執行團隊,並推動之;幹部名單應送系辦公室及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 四、每學年五月份提出本學年度工作成果報告。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學年召開乙次,由會長召集;會長認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之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行之;但第八條第一、二、四款之決議,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行之。 第十三條 本會每月得召開幹部會議乙次,由會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幹部會議,以擬訂本會活動計畫與內容為主。 會議之決議,以出席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行之。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每班應選出乙名,出席本會幹部會議。 選舉方式由各班自訂之。 第十六條 選舉日期訂於每學年五月份;新生會員代表選舉訂於每學年九月份。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及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前項解職所造成之遺缺,其任期若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應即辦理補選。補選辦法另訂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研究生新台幣壹仟元;大學部新台幣貳仟元。 二、向學校申請補助者。 第十九條 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書應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系主任備查(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系主任核備)。 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學校會計年度為準。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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