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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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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10月12日8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90年9月20日9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3月21日9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0月27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3月13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獎、助學金審查辦法依據本校研究生獎、助金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系獎、助學金名額依據校方分配至本所獎、助學金總額訂定之。碩士班獎學金每月支領壹萬貳仟元者,每週工作十三小時;助學金每月支領壹萬元者,每週工作二十小時;每月支領五仟元者,每週工作十小時。 第三條 獎、助學金審查、分配及申請: 一、獎、助學金申請人,以在校正式註冊在學(含復學生)之一般研究生為限並以博一、二、三及碩一、二為主。 二、學校配發之獎助學金提供本所學生申請工讀助學金使用。 三、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在校外兼職兼薪者。 (二)在校內兼職兼薪或領有其他獎學金及補助費金額高於本獎助學金者。 四、研究生參與主修有關之專題研究,其所領研究補助費金額未高於本獎 助學金者,得兼領本獎、助學金,但同一時間內,以領有一項補助費為限。 五、申請時間:依學校作業時間規定(約於八月),於本系公佈期限內,至所領取申請表後申請提出。 六、獎、助學金工作項目: (一)工作項目:領取獎助學金之研究生主為協助教學及相關行政事務,次為協助教師研究工作。 (二)工作分配將考量申請者意願適合度作彈性分配,使工作之執行能達到各取所需,各盡所能之最佳效率。各工作申請及分配以每年第一學期獎、助學金審核時同時完成。
第四條 本所將考核記錄學生之工作情形,若執行不力時,將報請所務會議審核,決議通過後限制申請或停發本獎、助學金,其缺額得由其他研究生遞補。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規範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並報請校方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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