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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

96.5.16 95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通過新訂 
97.1.2 96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教師在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中審議之各事項之權益,特訂定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教師如對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各項審議結果有疑義者,當事人可於收到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通知後兩週內,檢具有關資料向本會提出書面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三、本會召集人(院長)收到書面申復後,應召集本會委員中五位(含院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該申復案。 

四、本會召集人(院長)如遇有需迴避情形,其代理主席及專案小組成員之產生由院教評委員共推之。

五、專案小組開會審理,應邀請申復教師及所屬系(所)主管列席報告說明,討論結果如有四位委員以上同意申復之理由,則作成申復有理由之建議,否則作成申復無理由之建議,並將審議紀錄連同所有申復者有關資料送請本會審議後再作適當程序之處理。 

六、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