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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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92年8月4日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設置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院院長及系(所)主管為本會之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並由院務會議就本院各系推舉之候選委員中推選八位委員組成,其中,建築系三位、都市計劃系二位、工業設計系二位及創產所一位,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召集人因故無法召集或遇有迴避之情事時,由委員共推一人擔任代理主席。其餘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 第三條、各系推舉之候選委員,須為該系(所)非兼任系(所)主管之專任教授。其人數為各系委員名額之1.5倍至2倍。 第四條、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評量、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 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 教師升等初審未通過者之申復。申復辦法另訂之。 四、 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五、 專任教師之講學、研究、進修、休假、延長服務、借調等事項。 六、 國科會研究人員之聘任。 七、 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須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六條、教師之聘任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先由系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評會推薦。本院教師聘任複審辦法另訂之。教師之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先由系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評會推薦。本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另訂之。教師之解聘、停聘應先由系教評會辦理,審查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提本校教評會審查。 第七條、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視事實之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本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有關辦法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