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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2年8月4日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2年10月27日第三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93年9月14日院務臨時會議修訂通過
93年11月08日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3年12月13日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4年1月7日第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96年10月2日第一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96年10月3日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年12月24日第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98年1月7日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2月12日第五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4月28日第三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6月19日第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設置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院院長及系(所)主管為本會之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並由院務會議就本院各系推舉之候選委員中推選八位委員組成,其中,建築系三位、都市計劃系二位、工業設計系二位及創產所一位,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召集人因故無法召集或遇有迴避之情事時,由委員共推一人擔任代理主席。其餘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

第三條、各系推舉之候選委員,須為該系(所)非兼任系(所)主管之專任教授。其人數為各系委員名額之1.5倍至2倍。
各系之專任教授若少於推舉名額時,得由該系自本院相關科系之教授中推舉之。必要時得自校內他院或校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擔任之。
已同時擔任系、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候補委員不足時,由本院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四條、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評量、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  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  教師升等初審未通過者之申復。申復辦法另訂之。

四、  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五、  專任教師之講學、研究、進修、休假、延長服務、借調等事項。

六、  國科會研究人員之聘任。

七、  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須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六條、教師之聘任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先由系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評會推薦。本院教師聘任複審辦法另訂之。教師之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先由系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評會推薦。本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另訂之。教師之解聘、停聘應先由系教評會辦理,審查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提本校教評會審查。

第七條、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視事實之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本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
本會委員如有擔任兩級以上之教評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如須該委員說明時,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有關辦法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