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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院務發展委員會組織規則

92.10.07院務會議通過
98.12.23 9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本院院務發展,落實院務發展目標,注重事前之效益評估以及事後之績效考核,促進計畫作業發揮預期之功能,特設立院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設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 當然委員:院長、各學系主任及各獨立所所長。
  2. 推選委員:由各學系中推選專任教師二人及各獨立所專任教師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設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擔任。

四、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1. 院務中、長期發展計畫。
  2. 學系、研究所及重要附設單位之設立、變更、停辦。
  3.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4. 與外校之院際學術合作事項。
  5. 科技整合計畫有關事項。
  6. 有關本院及各系所之建教案合作與推廣教育案。
  7. 院管理章則。
  8. 其他有關改進運作事項。

五、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六、本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七、本會開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人員列席。

八、本組織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