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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院務會議規則

92年8月4日(92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3年6月3日(92學年度)第八次院務會議修訂
95年6月22日(94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修訂
96年6月27日(95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修訂
98年12月23日(98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訂定本院院務會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本院院務會議由以下人員組成之:

1.  當然委員:院長(兼會議主席)、各學系主任及各獨立所所長。

2.  推選委員:各學系系務會議推選專任教師三位及各獨立所所務會議推選專任教師一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3.  列席代表:副院長,院編制內職員工一位、碩博士生一位及大學生一位。

第三條、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院務會議應出席委員五分之一以上要求召開臨時會議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四條、本院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1.院務發展計畫。

2.各委員會組織規則及重要章則。

3.各學系、研究所及其他單位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4.推選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候選委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5.推選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6.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7.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等。

8.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第五條、院務會議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不得開會,非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委員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之需要由院長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本會議開會時,應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其職務代理人或以委託書委由其原選舉單位之成員代理出席,並享有會議代表的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