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學術委員會組織章程 |
97.1.10.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3.4.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一、本系設立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擔任本系與學術相關之規劃、評估及審核事宜。 二、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由本系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互選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依學年度起止,每學年結束前進行改選。 三、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負責擬定及執行短期及中期學術發展策略,以提升本系學術研究風氣與水準,工作項目概分如下: 1. 訂定並修訂本系學術資源分配要點。 2. 圖書採購之規劃、運用與執行。 3. 演講、講座暨駐校學者之邀約與安排。 4. 國內、外學術合作與交流。 5. 學術會議與學術討論會之規劃與籌辦。 6. 負責學生資格考及學術事項之審核。 7. 其他相關事項。 五、本會於必要時召開,並得與其他委員會召開聯席會。 六、本會召開時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七、本會之決議需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 八、本會之決議案需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九、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