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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學術委員會組織章程

 97.1.10.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3.4.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系設立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擔任本系與學術相關之規劃、評估及審核事宜。

二、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由本系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互選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依學年度起止,每學年結束前進行改選。

三、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負責擬定及執行短期及中期學術發展策略,以提升本系學術研究風氣與水準,工作項目概分如下:

1. 訂定並修訂本系學術資源分配要點。

2. 圖書採購之規劃、運用與執行。

3. 演講、講座暨駐校學者之邀約與安排。

4. 國內、外學術合作與交流。

5. 學術會議與學術討論會之規劃與籌辦。

6. 負責學生資格考及學術事項之審核。

7. 其他相關事項。

五、本會於必要時召開,並得與其他委員會召開聯席會。

六、本會召開時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七、本會之決議需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

八、本會之決議案需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九、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