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

97.1.10.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7.1.10.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7.3.6.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9.15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課程會議討論通過

100.9.29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110.3.4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1.10.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7.3.6.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9.15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課程會議討論通過

100.9.29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110.3.4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3.17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系設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擔任本系與課程相關之規劃、評估及審核事宜。

二、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三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學生代表大學部及研究所(碩博班)各一 人、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一人,其餘委員由本系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互選之。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依學年度起止,每學年結束前進行改選。

三、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1. 規劃專業必修及選修科目。

2. 評估課程之內容(分量)銜接性與學分數是否適當。

3. 規劃本系相關之通識課程。

4. 必修課程師資安排。

5. 選修課程的範圍。

6. 新課程的推薦與諮商。

7. 學程規劃與進階課程的設計。

8. 雙學位與輔系學分的訂定。

9. 教師評量之設計與實施。

10.執行本系(所)課程之自我評鑑相關事宜。

11.執行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相關事宜。

12.畢業資格之訂定、規劃與審查。

13.學分認定與抵免相關事宜。

14.其他相關事項。

五、本會於必要時召開,並得與其他委員會召開聯席會。

六、本會召開時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必要時得請學生列席。

七、本會之決議需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

八、本會之決議案需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九、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本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