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內部評鑑實行辦法 |
93.1.7.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98.6.18.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提升本系教學與研究品質,並推動系務之發展,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內部評鑑實行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內部評鑑實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系每隔二年定期實施自我評鑑。
三、本系設立評鑑委員會,置評鑑委員六名,執行內部評鑑工作。評鑑委員由院長聘請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惟委員名單得由系務會議推選之,由系主任提送院長參考。委員任期至完成系內部評鑑工作結束為止。
四、系內部評鑑之項目包括:教學、研究、輔導、服務、行政、績效及學生表現等,並將評鑑結果送院評鑑委員會。
五、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