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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論文期中考試暨審查規定 |
93.3.10.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術規劃委員會訂定 93.3.25.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4.3.10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定通過 98.3.26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學術規劃委員會修訂通過 98.6.18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規定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訂定之。
二、博士研究生於通過論文初試後之下學期,經指導教授同意得向系辦公室提出期中考試之申請考;期中考試採公開口試行之。
三、期中口試之申請須於考試舉行前至少二星期前提出,申請期限為自研究生完成註冊手續起至學期結束前兩星期。申請時須填具期中口試申請表及「博士論文期若干章」一份,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及公告;並應於預定口試日期之兩星期前將自行將「博士論文期若干章」送交各審查委員審查。
四、期中口試一星期前須將書面資料放置辦公室供參閱。
五、博士研究生於通過資格考試,修畢規定學分,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完成論文期中口試及論文撰寫,達成本系規定之畢業條件者,得申請辦理學位論文審查。
六、博士研究生論文審查之申請,向系辦公室提出;除填具學位論文審查申請書外,應繳交歷年成績單、學位論文與提要及已發表之單篇論文。
七、博士生經論文審查後,其學位論文須彙整各審查委員之意見做適當修正;經所有審查委員同意簽名後,始算通過。
八、前述學位論文審查委員之聘任辦法,另訂之。
九、本要點經學術規劃委員會討論,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