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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研究生畢業論文審查委員暨學位考試委員聘任要點

                            89.10.12.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通過

                            93.3.25.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3.26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學術規劃委員會修訂通過

98.6.18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七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要點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訂定之。

 

二、本系研究生於學位考試前須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成立研究生畢業論文審查委員會,並聘任審查委員;於學位考試時,成立研究生考試委員會,並聘任考試委員。惟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三、碩士生畢業論文審查委員會暨學位考試委員會設置委員三至五人;博士生畢業論文審查委員會暨學位考試委員會設置委員五至七人。

 

四、審查委員暨考試委員提聘資格之認定標準,由系務會議訂定之。
 
五、碩士生畢業論文審查委員暨考試委員之聘任,由研究生指導教授推薦,經系主任同意後簽請校長核聘;博士生畢業論文審查委員暨考試委員之聘任,由研究生指導教授推薦,經學術規劃委員會審核通後簽請校長核聘;委員人選均不限校內、外人士。惟博士生學位考試委員中之校外委員人數須三分之一(含)以上。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者悉依照本校學位考試細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