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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教師開課辦法

100.11.24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本系開授課程,應依系所發展需求,作整體規劃。

二、本系教師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提出開課申請:

(A)大學部:五年內相關專著,或論文三篇(含)以上。

(B)博、碩士班:

(1)五年內相關研究專著,或論文三篇(含)以上。

(2)曾執行相關專題研究計畫者。

三、符合以上資格者,需檢具開課計畫書及相關著作,送課程規畫委員會討論,以形式審查為原則,若需實質審查者逕送外審,由課程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開課。

四、因應特殊需要而開授之課程,由課程規畫委員會議審查認定之。

五、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