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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
97年2月26日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5月3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3月15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2月2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5月11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 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照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課程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執掌如下: 1. 審議本院及各系所之畢業學分數及課程規劃。 2. 規劃本院通識教育課程。 3. 規劃及協調其他有關本院教學及課程事宜。 4. 辦理校外實習課程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由本院院長、一位副院長、各系所各推派一位教師、校外專家學者或業界代表二至四人、學生代表三人 (工學院三個學群各選一名)組成。院長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委請副院長代理之。 四、 校外實習課程之任務如下: (一) 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 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 擬定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 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 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 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 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五、 本委員會得依照學校規定,委派代表若干人,出、列席本校課程委員會。 六、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七、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本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