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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7年2月26日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5月3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3月15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2月2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5月11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照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課程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執掌如下:

1.   審議本院及各系所之畢業學分數及課程規劃。

2.   規劃本院通識教育課程。

3.   規劃及協調其他有關本院教學及課程事宜。

4.   辦理校外實習課程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由本院院長、一位副院長、各系所各推派一位教師、校外專家學者或業界代表二至四人、學生代表三人

           (工學院三個學群各選一名)組成。院長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委請副院長代理之。

四、    校外實習課程之任務如下:

(一)   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   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   擬定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   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   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   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   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五、    本委員會得依照學校規定,委派代表若干人,出、列席本校課程委員會。

六、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七、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本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