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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教師聘任辦法

93.3.25.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3.31.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11.24. 100學年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10.24  101學年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07. 101學年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系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品德操守均佳及有足資證明之優良表現,對於擬聘之任務及發展有所助益者。

二、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講師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而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助理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

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4、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副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

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著作須送外審)。

3、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著作須送外審)。

(五)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並獲有部頒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

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者,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3、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第三條  本辦法前條所稱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研究所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及研究所為限。

第四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教師之聘任除短期以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與聘期外,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第三年以後續聘之每次均為二年。教師長期俟學校之教師長期聘任實施要點訂定後再另訂之。

第五條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於初續聘滿四年之半年前,應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續聘,若不通過則自第五年起不予續聘。新聘教授於學術上有重大成就或貢獻者,得直接長期聘任。新聘助理教授於到職六年內未能升等者,自第七年起不予續聘。但因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特殊情況等情事,經系教評會同意者,自第七年起得續聘二年,如二年內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

前項但書續聘期間如仍有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且足以影響其學術表現者,得於續聘期限屆滿之半年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延長續聘二年。

新聘講師原則比照辦理。新聘外籍教師需於近期內具使用中文能力。

第六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採聘期制,聘期屆滿得予續聘,聘期屆滿不再續聘謂之不續聘;聘期中由本系主動解約者謂之解聘;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謂之停聘。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不續聘、解聘、停聘後,應陳報院教評會。經院、校教評會通過不續聘、解聘、停聘之教師不服不續聘、解聘、停聘處理者,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之。

第七條  教師聘任後除短期以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與聘期、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或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有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六點、本辦法第五條不予續聘情形及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如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即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七條之一  教師聘任後,如假借其職務上行使審查公權力或使用公部門經費之機會,違反法令之規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並遭起訴者,應由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及其違反情節輕重審議,得停聘兩學期以上五學期以下。

第七條之二  教師停聘期間,本校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期滿或停聘原因消滅,並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依行政程序通過,回復其聘任關係。

教師停聘期間屆滿前或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

第七條之三  依第七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依前條規定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教師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二、教師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第八條  教師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七條之一或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惟未被起訴或情節未達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行為有損校譽者,應由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審議,得處或併處一定期間之懲處,懲處措施如下:

一、不得擔任各級行政、學術主管職務。

二、不得擔任教評會及其他指定委員會之委員。

三、不得辦理借調。

四、不得申請及執行出國講學、國內外研究、進修計畫。

五、不得休假研究。

六、不得申請研究計畫。

七、不得執行研究計畫。

八、不得辦理晉級加俸。

九、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

十、不得指導新研究生或其他指定年級研究生。

十一、不得核給學術、研究獎勵。

十二、不得推薦參加校外活動。

十三、不得升等。

十四、核減或停發學術研究費。

十五、其他。

第九條  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

一、聘教師簽辦表。

二、履歷表。

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四、著作。

五、服務證書。

六、推薦函三份。

七、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第十條  新聘教師之聘任程序如下:

一、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二、新聘教師領域由系務會議決議;兼任教師多以配合本系課程及發展而聘請,可不必公開徵聘資訊,由本系系主任、教師或學術界人士推薦該方面有專長之教師前來應聘兼課。

三、聘任之審查分初審、複審、及決審。

(一)初審:為資格與專業資料審查。

(二)複審:應徵者通過初審後,得參加複審;複審為面談或演講,得邀全體師生參與,若有特殊因素無法參加複審時,由本系教評會決議,複審通過者,著作需送外審。

(三)決審:教評會於決審時,得邀請相關教師提供意見,再由系教評會委員投票決議。以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為通過錄取。

四、將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之結果(會議記錄)及相關資料,陳報院教評會;經院、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發聘書。

第十一條  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第一學期在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第二學期在四月三十日以前完成),並以每學期開始(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起聘日期。

第十二條  以學位辦理聘任助理教授或講師者,經系(所)依「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之規定審核,如其修讀碩士或博士之修業時間符合規定,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比照升等辦法辦理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外審作業,外審結果彙提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完成聘任程序。

經系(所)審核,其修讀碩士或博士之修業時間不符合規定者,得專案提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獲同意辦理著作外審者,由教務處比照升等辦法,將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送外審,外審結果彙提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完成聘任程序。

外審作業應於 前 條規定之時限前完成。相關前置作業,聘任單位應視作業所需時間提前辦理。

聘任程序完成,依規定檢件由人事室報請教育部備查及核發教師證書,年資以教育部核定年月起算。

第十三條 非以前條情形通過聘任且尚未獲有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應於六月三十日前(二月一日起聘)或一月十五日前(八月一日起聘)前將有關資料送院,由教務處比照升等辦法辦理著作外審,外審結果彙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經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依規定檢件報請教育部核備及核發教師證書,年資以教育部核定年月日起計。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者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轉校教評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