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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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
82年3月23日工學院第77次院務會議制定通過 84年12月7日工學院第8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8年6月3日工學院第9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月8日工學院第1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3月16日工學院第11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5月11日工學院第11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2月1日工學院第12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月29日工學院第13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9月20日工學院第14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9月22日工學院第15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5月26日工學院第16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月5日工學院第17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0月3日工學院第18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0月20日校長核備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 為推薦院長人選,特依國立成功大學學院院長遴選作業準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院長因故出缺二個月內或任期屆滿決定不連任時,應於任期屆滿五個半月前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依本辦法在任期 屆滿一個月前決定向校長推薦院長人選。 院長因故出缺時,由校長聘請適當人選擔任代理院長,依本辦法進行遴選作業。 遴選作業期間,如遇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或本辦法修訂,在其完成法定程序前,已組成遴選委員會時,仍依 原規定遴選之。 第三條 本院為推舉遴選委員會委員,分為下列三組: 一、第一組包括機械工程學系(含智慧製造國際碩士學位學程)、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航空太空工程學系(含民 航研究所、太空系統工程研究所、能源工程國際學士學位學程、能源工程國際碩士學位學程及能源工程國際博士 學位學程) 、工程科學系、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二、第二組包括化學工程學系、資源工程學系、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含尖端材料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三、第三組包括土木工程學系、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含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自然災害減災及管理國際碩士學位學 程)、 環境工程學系、測量及空間資訊學系。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由委員十四至十五人組成,其中校長指定委員二至三人。其餘十二人由院務會議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由第三條各組全體專任教師以投票之方式每組產生五人為委員候選人,且同一系(所)獲選之委員候選人最多二人。 各組之委員候選人由院務會議推舉專任教授(或副教授)為遴選委員會委員共計九人。其中,第一組推舉至少三人, 第二、三組各推舉至少二人;惟同一系所之委員最多二人。 二、由院務會議推舉院外傑出、公正人士三人。候選人由各組推薦,每組可推薦二至三人。 前項各款委員推舉時,各須列候補委員。 各組推舉遴選委員候選人之事宜,由院長(或代理院長)協調一位系所主管負責辦理之。 教授級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遴選委員會委員若為候選人,應解除委員職務,並按身分別依序遞補。 第五條 遴選委員因故不能參與遴選工作時,由各推舉單位依第四條規定,依序遞補。遴選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兼召集人,依本辦法規定之程序召開會議進行遴選工作。 第六條 院長候選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教授資格者。若非為本校現任教授,須在遴選第三階段全院教師推選前,取得本院相關系所教評會同意以教授資 格聘用之承諾書。 二、在學術上有成就者。 三、處事公正,有規劃、協調及領導能力者。 第七條 遴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院長候選人,接受下列方式之推薦: 一、由國內外大學院校專任教師十人以上連署推薦。 二、由國內外大學院校系、所推薦。 三、由國內外學術團體推薦。 四、由遴選委員三人以上連署推薦。 第八條 院長人選推選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由遴選委員會就被推薦人選,依第六條規定條件進行遴選。同時秘密徵詢被推薦人參選之意願,原則決 定至多七人參與第二階段之遴選。 二、第二階段:由遴選委員會邀請第一階段選出之候選人舉行面談,然後選出至多五人參與第三階段之推選。 三、第三階段:由遴選委員會將第二階段選出候選人之資料分送本院專任教師,並舉辦說明會;邀請候選人出席說明其推 動院務之理念。再由全院專任教師針對每一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 遴選委員會依據候選人獲得同意票之多寡,確定前三名依序之候選人名單及其票數,再由該名單決定二至三人,提請校 長擇聘之。 統計結果暫不公開,但應將選票及統計表密封,由遴選委員會召集人保存之。 第九條 候選人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第十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請他人代理。應有遴選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決議應經遴選委員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一條 遴選委員為無給職,遴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院秘書室擔任,並得由相關系所支援。 第十二條 遴選委員會在新院長就任後自動解散。 第十三條 院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院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本院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 案,經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解除其院長職 務。 第十四條 院長每任三年,得連任一次;學期中聘兼者,任期自次一學期起(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計算。 院長之續聘,院長於第一任任期屆滿七個月前,應以書面向院務會議表示是否願意連任。若無意連任,應依本 辦法遴選新任院長人選;若有意連任,則應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召開院務會議,經院務會議代表過半數出 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報請校長續聘;若院長未獲同意續聘,則依本辦法規定重新遴選。 院務會議審議院長續聘案時,由院務會議代表中推選一人主持會議。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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