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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實習工廠設置辦法

92.10.29. 9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3.1.13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191018號核備

100.4.27.9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電機資訊學院爲配合教學演練,印證理論與實際,提供實作訓練、測試、檢驗及技術諮詢之所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設電機資訊學院實習工廠(以下簡稱實習工廠)。

第二條  實習工廠依教學及研究實際需要,設電機實習工廠,並得視需要增設其他專業實習工廠。

第三條  專業實習工廠之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一、提供教學實驗及實作訓練,以印證課程理論,並支援教師及學生研究。

二、工廠使用器材設備之管理與維修工作。

三、得接受校內各單位之委託,協助人才訓練、物品製作及測試檢驗工作。

四、得接受校外單位之委託,協助人才訓練及技術諮詢服務,以促進產學合作。

第四條  實習工廠主任由電機資訊學院院長兼任,負責實習工廠業務之規劃與推動。各專業實習工廠置工廠主任一人,負責執行各專業實習工廠之相關業務。各專業實習工廠主任由相關系所主管推薦副教授(含)以上具相關專業之教師,經簽請院長轉呈校長聘兼之。各專業實習工廠並得以依實際需要置職員若干人,其員額由本校總員額內調配。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