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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97.02.25院務會議通過

100.05.13院務會議通過

100.08.22院務會議通過

一、為推動電機資訊學院(以下簡稱本院)課程規劃與發展,依本校「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副院長擔任。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 當然委員:各系所課程規劃委員會召集人。
2. 推選委員:電機系所推薦2人,資訊系所推薦1人。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3. 遴聘委員:由電機系、資訊系各推薦1位校外專家,由院長核定遴聘,任期一年。

4. 學生代表:由電機系、資訊系各推薦1位學生代表,由院長核定遴聘,任期一年。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1、訂定本院課程目標、發展方向暨共同規劃原則。
2、本院各系所課程之規劃、研議與審議。
3、本院跨系所課程之規劃及協調。
4、其他課程相關事項之決議與執行。

四、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五、本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辦法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