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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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92.11.28 院務會議通過 93.03.04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4.19 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96.10.11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2.23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3.20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1.18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4.14 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10.04.28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議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置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由院長推薦或院務會議代表三人以上連署或由各系經系務會議通過推薦本院非兼任系(所)主管之專任教授為候選人,經院務會議票選十四人為委員,各系(所)委員至少一人,且每一系(所)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全部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推選委員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委員如因故、出國連續超過四個月或其他原因經院務會議認定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依其所屬系(所)於票選時得票高低依序遞補,若該系(所)委員無候補委員時,應由該系(所)推選候選人,經院務會議投票通過後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推選委員不得同時為系(所)教評會委員或校教評會委員。
第三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由院長召集之,本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要時,亦得以書面申請院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評量、解聘及停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各系(所)之教師升等初審未通過者之申復。申復辦法另訂之。 四、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案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評會推薦。本院教師聘任複審辦法另訂之。 教師之升等案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評會推薦。本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另訂之。 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審查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提本校教評會審查。 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教師之評量應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審查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提本校教評會核備。
第六條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停權等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系(所)代表列席說明。 系(所)教評會因故無法決議時,經本校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未為決議者,得由院長陳請校長同意後,由本會代為議決。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但本院教師評量則依本院教師評量要點辦理。 本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院長因故或遇有迴避情形無法召集會議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應由本會委員共同推舉產生。
第九條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之院級教師評審相關業務,由本會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